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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 向微商购买3万余元藏品,后悔拒收却遇退款无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7-12




如今,微信朋友圈里微商、推销广告盛行,不少市民赶上了新时髦。便捷的消费方式为“剁手族”们增添了许多消费乐趣,但也伴随着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不,市民刘大妈就在一次网购时遇到了不愉快的经历,由此带来一系列烦恼。去年,刘大妈花费34000元购买某微商推销的一款收藏产品,未收到货就萌生悔意后拒收包裹,要求退款却接连遭拒,遂将微商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邗江法院近期审理该案后,刘大妈的退款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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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推销藏品吸引人,大妈不惜花3万多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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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刘大妈浏览微信朋友圈时,被陈女士推广销售《奥运徽宝大全套》的视频广告吸引。刘大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遂向陈女士进行了咨询。陈女士自称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向刘大妈详细介绍物品稀有、保值、增值,强调购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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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原价39600元的《奥运徽宝大全》碧玉版,最后确定售价为34000元,刘大妈心满意足地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提供的某文化艺术公司收款码转去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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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购买欲退款,岂料遭微商拒绝维权难

次日,刘大妈喜滋滋地把购买《奥运徽宝大全套》一事告诉了好友。可好友却“浇了盆冷水”,在好友看来,刘大妈的购买渠道非官方渠道,藏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听了好友的一席话,刘大妈心里开始打鼓了。


今年年初,快递员派件联系刘大妈,刘大妈明确表示拒收,要求退回商品。藏品还没拆开,3尊印章就这样被退回了,按理说卖家应该无条件退款。可刘大妈通过微信联系陈女士要求退款,陈女士的态度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我们之间钱货已经两清了,公司这边也把藏品寄给你了。”刘大妈联系快递员得知,商品已经退还至发货公司。

眼看着无法联系上微商,刘大妈深感无奈。她越想越气愤,“按理说网购退货退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我将藏品完好无损退还,也不影响二次销售。”前段时间,为了捍卫自身权利,刘大妈在女儿的帮助下来到邗江法院,将陈女士和某文化艺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消费者不该自认倒霉,法院判决微商全额退款

邗江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近日开庭审理。原告刘大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两被告返还货款34000元,并提交了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快递信息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陈女士微信联系告知原告十点半隆重直播《奥运徽宝大全套》。当天下午,原告微信问被告陈女士《奥运徽宝大全套》碧玉版价格,陈女士发起了视频通话,后发给原告该公司的收款码。当天,原告通过三笔付款,共支付了34000元。2022年1月8日,快件到达市区某营业点准备派件,快件派送不成功,后应客户要求,快件成功退回。

法官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被告公司通过业务员陈女士以微信方式与原告达成的买卖《奥运徽宝大全》碧玉版的行为属于网络购物合同,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况且,原告拒收案涉购买物品《奥运徽宝大全》碧玉版,该物品也已退回被告公司。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回已支付货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陈女士推销商品为个人行为,要求其承担退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刘大妈支付的商品价款34000元,陈女士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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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起案件,法官提醒,网购虽然能让老年人享有更多便捷和实惠,但存在一些隐患,老年人选择网络购物需谨慎。“建议广大老年人理智消费,避免冲动购物,拿不准时要多与子女商量,谨防网络诈骗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