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市一位业主与回收工人沟通空调拆除事宜后,岂料工人在拆除空调时,竟然拆了业主楼下邻居的中央空调室外机。眼看着空调无故被人拆除,二楼邻居为了讨要损失,将楼上邻居和回收工人都起诉至法院。近日,经我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空调外机竟然莫名消失
“房子多年前装修的,当初购买中央空调加上七七八八的安装费,花了我4万多元。”家住二楼的市民常先生说。
事情要从2021年5月说起,当初三楼的业主刘女士为了出售房屋,动起了处理家电和家具的念头。刘女士在网上联系了从事家电调剂行业的回收工人小枫,双方在微信中沟通了三楼房屋家电回收的事宜。“我家的空调室外机在阳台右侧外边,位置已经告诉你了,你晚上就去现场拆除吧。”小枫当天晚上7点左右到达该栋楼下,后在刘女士亲戚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是否是2楼阳台外悬挂的空调室外机,获得对方认可后,遂施工作业拆除了空调室外机的电器设备,并将该空调室外机进行了变卖。刘女士当时未到场及时提醒和说明空调室外机的准确位置,因自己有事脱不开身,她请亲戚替自己去了一趟。
几天后,负责照看房屋的常先生的亲戚前来查看,意外发现中央空调竟无法使用,仔细查看后发现,这与空调室外机莫名消失有直接关系。“警察同志,不好了,家里的空调室外机被盗了,你们赶紧来看看吧。”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调查,当询问一圈至三楼业主时,证实这户业主一周前曾安排工人上门拆除了一部空调室外机。
业主和回收者均不愿赔偿
民警联系上了负责拆除室外机的小枫。小枫坦言,自己的确受刘女士雇佣拆除了空调室外机,可当时刘女士并未到场,到场的是刘女士的一位亲戚。
为了还原事件真相,大伙又来到这栋楼下,经过现场查看,小枫不得不承认,“我的确误将二楼外机拆走了,但当时业主亲戚没有提出异议,我还特意询问他是否就是这台室外机。”
常先生与刘女士商量赔偿事宜。可刘女士和小枫都试图逃避责任。
眼看着事件僵持不下,刘女士迟迟不肯赔偿,还道出了一个原因。常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高达4万余元,刘女士并不认可。“我打听得知,他这台空调已使用将近20年,空调剩余价值压根没有这么多。”刘女士认为,常先生完全是狮子大开口,这样的赔偿要求不合理。
二楼邻居终获6000元损失赔偿
赔偿谈不拢,常先生来到邗江法院,将三楼业主刘女士和回收工人小枫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常先生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经扬州市中院依法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刘女士委托被告小枫拆除三楼空调外机,小枫作为长期从事家用电器回收人员,在施工前,应当及时与委托方刘女士取得联系,明确被拆除空调外籍的具体位置及品牌,以便正确履行约定义务,在施工过程中,也应该具备根据安装位置和管道联通情况发现错误的相应经验,小枫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导致错误的拆除了空调外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女士作为拆除案涉空调外机委托方,负有准确指示将要拆除空调外机的义务,但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当庭陈述,在被告小枫拆除空调外机过程中,刘女士未及时现场履行提醒、说明义务,对小枫误拆案涉空调外机负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两者责任大小,小枫负主要责任,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案涉损失为6000元,小枫应赔偿原告4200元,刘女士应赔偿原告1800元。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各方的责任如何认定;一审法院确认的损失数额是否恰当?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令刘女士、小枫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常先生上诉主张刘女士、小枫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该空调从安装年份至外机于2021年5月被拆除,时隔近20年。一审法院酌定常先生因案涉空调外机被拆产生的损失为6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可予维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